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5)河龙法鹤民初字第90号
原告何某甲,男。
委托代理人何某某。
被告何某乙,女。
委托代理人王高军,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,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何某甲负担。
审判员 黄 优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
书记员 张利民